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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8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8636号原告:万某某,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剑峰,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某,女,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惠国,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万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万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金国良人民陪审员  江梅娟人民陪审员  袁蕴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章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