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曹广柱与陈军、葛传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广柱,陈军,葛传珍,全椒县六镇镇赵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532号原告:曹广柱,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水电工,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俤,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军,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建材,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现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兴奇,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传珍,女,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现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全椒县六镇镇赵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六镇镇白酒街道。负责人:宇尔龙,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广柱诉被告陈军、葛传珍、全椒县六镇镇赵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广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撤诉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曹广柱负担。审判员 袁建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