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3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鹏与张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张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222号原告张鹏,男,汉族,1987年11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俊,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进,男,汉族,1971年11月25日出生,住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波,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与被告张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愿意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张鹏负担。审判员 陈刚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