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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文红与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红,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81民初866号原告:胡文红,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自由职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程现涛,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玉园,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333号。法定代表人:刘小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俊勇,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文红与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柳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段生瑞、周庆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文红的委托代理人程现涛、吴玉园,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俊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文红诉称:2014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下属的瑞昌市人民医院后勤综合楼和感染病区工程项目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协议(架子班承包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承建的瑞昌市人民医院后勤综合楼和感染病区工程的架子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交由原告施工,并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图纸;同时,上述协议对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工程质量、工程计价与付款、工程现场管理等事宜进行了明确约定。协议由被告派驻该项目部的负责人邓华和邓云龙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公章。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完成了约定的工程内容,但被告却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2016年10月28日,被告下属的该项目部负责人邓云龙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书》表明在扣除已支付的部分款项,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730000元,并承诺于2017年1月27日前付清。其后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50000元款项,余款680000元未付。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80000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4930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1月27日暂计算至2017年3月27日,后续利息计算至款付清为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胡文红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协议(架子班承包协议书)》一份,证明2014年7月20日,原告胡文红与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瑞昌市人民医院后勤综合楼和感染病区工程项目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协议(架子班承包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承建的瑞昌市人民医院后勤综合楼和感染病区工程的架子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交由原告施工,并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图纸。协议对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工程质量、工程计价与付款、工程现场管理等事宜进行了明确约定。协议由被告方代表邓华和邓云龙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公章。施工图纸打印件十张,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协议(架子班承包协议书)》后,被告按照约定向原告交付了施工图纸,原告根据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并完成工程内容。架子班工程量结算单五组,证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了工程内容,经双方结算,总工程款为人民币1324669.13元。邓云龙出具的《承诺书》一份,证明截止至2016年10月28日,被告就瑞昌市人民医院后勤综合楼和感染病区工程项目尚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730000元,该款项需于2017年1月27日前向原告支付完毕。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协议(架子班承包协议书)》是无效的,因为按照建筑法规架子工是需要有资质的企业才能进行专业的分包。项目部的印章只能用于技术资料的传递或者汇总,项目部是企业的内设机构,未经公司授权,无权对外签订合同,该项目部的负责人是邓华,邓云龙既不是项目负责人也不是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外无权代表公司,原告起诉答辩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诉请。被告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供了瑞昌市人民医院出具的项目六大员、注册建造师及技术负责人员名单复印件一份,证明项目部工作人员的情况。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该协议系项目部邓华私自对外签订,没有公司授权,对其合法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是否成立,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有异议,提出该组证据系打印件非原件。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该证据系打印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被告对该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被告认为其无法核实单据的签字人,签字人并非公司项目部工作人员。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该证据显示的签字人员身份无法确认,故对原告提供的该份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被告对该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被告认为邓云龙未到庭亦未书面作证,无法核实该《承诺书》的真实性,邓云龙非项目部负责人,其结算行为未经授权,且该《承诺书》所写工程款项与证据4结算单的金额不一致。本院认为被告对该承诺书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实,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协议(架子班承包协议书)》可知,邓云龙系被告方该项目的签字代表人,且原告亦对结算单与承诺书中金额不一致做了合理解释,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对该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提出该证据不能证明项目部所有工作人员的情况,且该证据系瑞昌人民医院出具给被告,对原告无约束力。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该证据系复印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定。依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庭审质证和综合认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告胡文红与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瑞昌市人民医院后勤综合楼和感染病区工程项目部于2014年7月2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协议(架子班承包协议书)》,合同约定被告将江西省瑞昌市人民医院整体搬迁二期工程感染病区后勤综合楼的外架工程给原告胡文红承包,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合同由被告派驻该项目部的邓华和邓云龙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公章。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2016年10月28日,被告下属的该项目承包人邓云龙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书》表明经过双方结算,在扣除已支付的部分款项后,仍欠原告工程款730000元,此款于2017年1月27日前付清。《承诺书》出具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0000元款项,下欠68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80000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4930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1月27日暂计算至2017年3月27日,后续利息计算至款付清为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另查:瑞昌市人民医院后勤综合楼和感染病区工程项目部系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下属机构,没有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或登记为其他组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且能与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的陈述相一致,彼此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在庭审中确认了瑞昌市人民医院后勤综合楼和感染病区工程系由其承包的,现已交付使用。原告已完成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协议(架子班承包协议书)》中约定的其应当履行的义务,被告亦应当按约定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瑞昌市人民医院后勤综合楼和感染病区工程项目部系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下属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其主管部门,依法应对下属机构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提出邓云龙不是该项目的负责人也不是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无法代表公司,其出具的《承诺书》也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本院认为,被告对该《承诺书》提出质疑,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实,邓云龙在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协议(架子班承包协议书)》中作为被告方的签字人,结合《承诺书》内容,可以确定邓云龙在该项目中具备出具结算单据的身份,故邓云龙出具的结算性《承诺书》可以作为双方最后工程款结算的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原告胡文红工程款68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未支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17年1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为止)。本案受理费10649元,由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连同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柳华人民陪审员  周庆生人民陪审员  段生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曾灿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