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蒋军田、贾有才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军田,贾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375号申请执行人蒋军田,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贾有才,男,195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军田与被执行人贾有才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4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永强人民陪审员 李国芳人民陪审员 廖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郑红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