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某与靳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靳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321民初1465号原告:郭某,女,生于1984年9月6日,汉族,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蕊,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某1,男,生于1986年8月13日,汉族,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虔(系靳某1姑父),男,生于1951年2月22日,汉族,住南召县。原告郭某与被告靳某1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2月20在南召县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年××月××日生育男孩靳某2。被告婚后一直在杭州工作至今。原告于2016年9���7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未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引发本案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郭某与被告靳某1自愿离婚;二、婚生儿子靳某2随被告靳某1生活,原告郭某自2017年8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靳某2十八周岁止;201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2017年8月至12月的抚养费2500元,自2018年起每年的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该年度抚养费6000元;三、原告郭某给付被告靳某1共同财产分割款30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10000元,下余20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四、原、被告无其他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自愿负担。以上协议经审查,符合有关法���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荣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耿亦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