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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0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峰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30刑初6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峰,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壮族,小学,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7年8月2日被西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峰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平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被告人王峰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雇请王某往在西林县“XX坡”(地名)毁林开地。经鉴定,经鉴定,被告人王峰滥伐林木蓄积量为14立方米。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王峰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鉴定意见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书证,被告人王峰的供述笔录,证人岑某、王某、贺某的证言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峰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认为,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被告人王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14立方米,数量较大。被告人王峰的行为,符合滥伐林木罪的犯罪特征,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峰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峰系初犯,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院结合本案实际、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王峰的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王峰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峰犯滥伐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胡 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颜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