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闻林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闻林生,辛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2执2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住所地:万载县。负责人:肖雄。被执行人:闻林生,男,汉族,万载县人,住万载县。被执行人人:彭根平,男,汉族,万载县人,住万载县。被执行人:辛宏军,男,汉族,万载县人,住万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2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闻林生、彭根平、辛宏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闻林生、彭根平、辛宏军在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7847.49元(利息算至2016年10月31日止,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746元,执行费479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在执行期限内未发现被执行人闻林生、彭根平、辛宏军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标的38593.49元在执行期限内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5号文件第8条第(1)、(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2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汪功胜审判员 黄乃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黄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