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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刑终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刑终60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1998年10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桑植县,现租住在桑植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5月19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5月27日被桑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桑植县看守所。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审理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湘0822刑初1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2017)湘0822刑初10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智敏审 判 员 刘 华审 判 员 张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巩守信书 记 员 甄婕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