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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3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3274周建萍与石XX、夏秀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萍,石XX,夏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3274号申请执行人周建萍,女,195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石XX,男,1954年5月2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如皋市,现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夏秀平,女,1956年7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如皋市,现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周建萍与被执行人石XX、夏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由李菲菲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4月27日以(2016)苏0682民初5441号民事判决书作为执行依据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以(2017)苏0682执3221号立案受理。现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再次以该执行依据申请执行,系重复申请。本院认为,依照同一份执行依据两次申请执行,该次执行申请系重复立案,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周建萍的本次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池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