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4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4534彭天财与溧阳市常武龙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天财,溧阳市常武龙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4534号申请执行人彭天财,男,1950年1月1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溧阳市常武龙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社渚镇工业集中区桃园路8号4幢。法定代表人姚强军,该公司经理。彭天财与溧阳市常武龙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57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溧阳市常武龙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向彭天财支付拖欠的工资3093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以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均未作出任何回应。二、通过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三、2016年11月2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溧阳市常武龙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四、2016年12月12日,本院至溧阳市常武龙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地张贴传票,传唤其于2016年12月13日到局,未到局。五、2017年7月24日,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彭天财表示暂时没有,并同意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81民初5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宗金福审判员 张志平审判员 刘 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戴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