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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民初3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袁小华与周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小华,周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3782号原告:袁小华,女,1968年4月5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静春,男,199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如东县,系原告袁小华之子。被告:周霞,女,1959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原告袁小华与被告周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袁小华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小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袁小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娟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沙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