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3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袁小华与周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小华,周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3782号原告:袁小华,女,1968年4月5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静春,男,199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如东县,系原告袁小华之子。被告:周霞,女,1959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原告袁小华与被告周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袁小华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小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袁小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娟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沙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