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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行终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房贵畅与满洲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房贵畅,满洲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内07行终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房贵畅,男,194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满洲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吕日升,局长。委托代理人冀绿云,内蒙古冠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房贵畅因满洲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6)内0702行初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房贵畅,被上诉人满洲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冀绿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告房贵畅系满洲里市现代花园小区回迁居民。原告房贵畅在满洲里市某某档案馆调取了现代花园小区城建档案后,认为档案中的总平面图没有标高,不是应当归档的总平面图。随即多次向被告满洲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请求被告满洲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满洲里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现代花园小区8号楼的总平面图、建筑施工总说明归档。被告对原告的申请未作出书面答复。原告房贵畅于2016年6月28日书面向被告满洲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坚持上述请求。被告对原告的申请仍未作出说明答复。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条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原告以说明的形式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被告责令满洲里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现代花园小区总平面图(有标高)归档,被告应予答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满洲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上诉人房贵畅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改正原审判决并依法判决满洲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满洲里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满洲里市某某档案馆归档现代花园小区有室外标高的总平面图。事实与理由:建设单位未提交”健全”的建设项目档案,该建设单位移交的总平面图没有标注室外标高,缺少出图章、审图章,只有竣工章。被上诉人满洲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某某档案馆归档的范围是竣工总平面图,施工图纸如果没有发生设计变更与竣工图纸一般都是一致的,竣工总平面图已经归档了,并提供给了上诉人。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房贵畅于2016年6月28日向被上诉人满洲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重要图纸归档行政监督申请书》,被上诉人虽未对该请求作出书面答复,但满洲里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满洲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归档了现代花园小区建设施工总平面图,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房贵畅自认已收到该《建设施工总平面图》。故上诉人房贵畅请求满洲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满洲里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满洲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归档现代花园小区有室外标高的总平面图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上诉人满洲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房贵畅的诉讼请求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不当,应予纠正。综上,上诉人房贵畅所持上诉理由无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6)内0702行初15号行政判决;二、驳回上诉人房贵畅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房贵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于 兰审判员 张吉春审判员 臧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徐芳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