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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3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汪云罡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云罡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03刑初80号公诉机关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云罡,男,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宜伍检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云罡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云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汪云罡饮酒后驾驶车牌号鄂E××××ד长安”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松林路自北向南行驶,当其所驾车辆行驶至城东大道与松林路交叉路口转弯时,与刘某驾驶的鄂E×××××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汪云罡被交通警察当场查获,并认定汪云罡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云罡血样酒精含量值为348.60mg/100ml,已达GB195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4.1条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交的主要证据有:身份材料,驾驶资历证明,车辆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刘某的证言,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汪云罡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云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云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汪云罡饮酒后驾驶车牌号鄂E××××ד长安”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松林路自北向南行驶,当其所驾车辆行驶至城东大道与松林路交叉路口转弯时,与刘某驾驶的鄂E×××××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汪云罡被交通警察当场查获,并认定汪云罡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云罡血样酒精含量值为348.60mg/100ml,已达GB195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4.1条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车辆驾驶人员醉酒后驾车的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被告人汪云罡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查明,2016年7月4日至2016年7月11日,公安机关多次联系被告人汪云罡,但其电话一直无人接听,以至未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6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将血液酒精含量的物证检验报告寄到汪云罡户籍所在地。2016年9月30日,汪云罡主动到那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汪云罡已赔偿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身份材料、驾驶资历证明及车辆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的证言;3.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4.被告人汪云罡的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汪云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对被告人汪云罡酌情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属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被告人汪云罡醉酒后驾车,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均属从重处罚的情节,且具有两种从重处罚情节,不适用缓刑。本院将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被告人上述量刑情节,依法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云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伟文审 判 员  谭必荣人民陪审员  孙雅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马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