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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2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守毅与贵州人达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毅,贵州人达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1945号原告:李守毅,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贵州省黔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官禹,兴仁县城北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贵州人达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县真武山街道办事处内。法定代表人:刘家宇。被告:陈丽,女,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乐,男,系贵州人达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原告李守毅与被告贵州人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陈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李守毅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守毅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守毅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守毅负担。审判员  罗宁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付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