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卫与李兵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卫,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345号申请执行人徐卫,男,生于1970年12月1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李兵,女,生于1972年3月23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申请执行人徐卫与被执行人李兵机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鄂0322民初1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卫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兵已履行了给付申请执行人徐卫第一期现金10000元并承担了执行费50元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郧西县人民法院(2017)鄂0322民初1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限于2017年3月27日前支付10000元现金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远明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周祥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孙英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