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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卫与李兵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卫,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345号申请执行人徐卫,男,生于1970年12月1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李兵,女,生于1972年3月23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申请执行人徐卫与被执行人李兵机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鄂0322民初1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卫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兵已履行了给付申请执行人徐卫第一期现金10000元并承担了执行费50元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郧西县人民法院(2017)鄂0322民初1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限于2017年3月27日前支付10000元现金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远明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周祥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孙英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