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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窦根成与仲伟林、仲超凡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根成,仲伟林,仲超凡,居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1执99号申请执行人窦根成,男,汉族,1954年11月13日出生,住镇江市。被执行人仲伟林,男,汉族,1959年7月1日出生,住镇江市。被执行人仲超凡,男,汉族,1990年2月28日出生,住镇江市。被执行人居玉琴,女,汉族,1957年1月24日出生,住镇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窦根成与被执行人仲伟林、仲超凡、居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窦根成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1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牟宗洋审判员  孙国根审判员  单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堵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