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执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广西德兴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张荣立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德兴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张荣立,谭小冰,横县龙达蛇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2执133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德兴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3号金源现代城9楼919号。法定代表人:文顺荣,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荣立,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被执行人:谭小冰,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被执行人:横县龙达蛇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横县六景镇马占村。法定代表人:张荣立。申请执行人广西德兴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荣立等人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2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荣立、谭小冰、横县龙达蛇业有限公司552239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中审 判 员 林炜明代理审判员 陈延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周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