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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4行审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成安县国土资源局、刘运章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成安县国土资源局,刘运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24行审63号申请执行人成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磊磊,男,成安县国土资源局城西工业区国土资源所所长。被执行人刘运章,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申请执行人成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刘运章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成国土罚字(2016)第10017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成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成国土罚字(2016)第10017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成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对刘运章没收违法所得295840元;并处违法所得50%罚款147920元。经审理查明,被处罚人刘运章未经批准,于2016年5月份,将位于东魏村1.849亩土地,以每亩16万元转让给成安经济开发区得款295840元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凿,有刘运章爱人郭凤梅的陈述、成安县经济开发区工作人员经手人张付山证明、成安县企业征用土地补偿协议在卷佐证。成安县国土资源局决定对刘运章没收违法所得295840元;并处非法所得50%罚款147920元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成安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行为合法。本院认为,成安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成国土罚字(2016)第10017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成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成国土罚字(2016)第10017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刘运章没收违法所得295840元;并处违法所得50%罚款147920元的申请强制执行事项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千海人民陪审员  宇士杰人民陪审员  王晓敬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文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