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8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847江苏鹏磊实业有限公司与蔡学贵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鹏磊实业有限公司,蔡学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847号之一原告:江苏鹏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唐洋镇心红全民创业园9号。法定代表人:王鹏飞,该单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来山,东台市五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学贵,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武,东台市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江苏鹏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学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江苏鹏磊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鹏磊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6元,减半收取883元,由原告江苏鹏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爱华代理审判员 夏裕峰人民陪审员 吕 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冯芸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