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1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姚泰山与袁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泰山,袁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1执95号申请执行人姚泰山,男,195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县。被执行人袁波,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住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泰山与被执行人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清荣审判员 彭朝红审判员 聂 杨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唐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