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赵吉四与宁夏吴忠新源纸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吉四,宁夏吴忠新源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529号申请执行人赵吉四,男,195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系宁夏吴忠新源纸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宁夏回族吴忠市。被执行人宁夏吴忠新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忠市塑配东路29号。法定代表人申均,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302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生活费、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共计13236.92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99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土地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一块,该土地设有抵押权,且被多次查封,该公司已停业多年,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本院多次去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所进行查找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线索,均未找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我院将上述执行经过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因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马学升审判员毛继保代理审判员张远二○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田林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