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3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斌峰与李喜梅、王战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峰,王战银,李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351号申请执行人:王斌峰,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王战银,男,1947年01月03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李喜梅,女,1952年0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王斌峰与李喜梅、王战银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11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战银有工资收入,本院已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马 波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雷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