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广顺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顺,许来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03刑初344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广顺,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安区。2010年9月4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2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l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被逮捕。被告人许来成,男,1985年5月3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安区。2006年10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七日。2017年2月2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逮捕。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7〕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广顺犯诈骗罪,被告人许来成犯诈骗罪、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将该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广顺、许来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被告人李广顺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许来成先后在本区钦工镇、顺河镇等地境内,实施诈骗作案3起,涉案物品计价值人民币26240元。其中,被告人李广顺参与诈骗作案3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6240元;被告人许来成参与诈骗作案1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1240元。此外,被告人许来成还实施掩饰犯罪所得作案2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204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李广顺至淮安区钦工镇王某经营的进红百货店,以送礼为由,骗得白酒(海之蓝)8箱。经价格认定,该酒计价值人民币5200元。后被告人许来成明知该酒系李广顺诈骗所得的情况下、仍驾车帮助李广顺将其中的6箱白酒(计价值人民币3900元)运至淮安区阳光现代城新茂百货店,由李广顺变卖得赃款人民币36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广顺、许来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广顺归案后所作的供述,被告人许来成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供述,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沈某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辨认笔录、指认销赃地点照片和淮安市淮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李广顺出具的欠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017年1月28日、被告人李广顺至淮安区顺河镇马某经营的金利来百货店,谎称其母大年初三过生日,以需要烟酒为由,骗得白酒(海之蓝)10箱、中华香烟(硬盒)6条、雪花啤酒(勇闯天涯)6箱、椰汁(特种兵)、芒果汁(雨露牌)各5箱。经价格认定,上述烟酒及饮料计价值人民币9800元。当日下午,被告人许来成明知该烟、酒系李广顺诈骗所得的情况下、仍驾车帮助李广顺将其中的10箱白酒及4条香烟(计价值人民币8140元)运至淮安区现代阳光城新茂百货店,由李广顺变卖得赃款人民币7500余元。案发后,被害人马某追回雪花啤酒(勇闯天涯)4箱、椰汁(特种兵)、芒果汁(雨露牌)各5箱。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广顺、许来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二人归案后所作的供述,被害人马某陈述,证人沈某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和淮安市淮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李广顺出具的欠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3、2017年1月29日,被告人李广顺、许来成经预谋后,被告人李广顺电话联系淮安区顺河镇金利来百货店马某,谎称许来成家办事,以需要烟酒为由,骗得白酒(金牡丹)8箱、中华香烟(硬盒)4条。经价格认定,上述烟酒计价值人民币11240元。当日下午、被告人许来成驾车与被告人李广顺将所骗得8箱白酒(金牡丹)运至本区容诚酒业批发部出售,得赃款人民币7360元。另查明:2017年2月3日,被害人马某打电话报警称,春节前,李广顺到其经营金利来百货店,骗取其烟酒及饮料价值一万余元。同年2月8日,被告人李广顺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同年2月28日,被告人许来成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被告人李广顺、许来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广顺退还被害人马某人民币49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广顺、许来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二人归案后所作的供述,被害人马某陈述,证人徐某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案件来源说明、情况说明和淮安市淮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李广顺出具的欠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广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以诈骗罪、掩饰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许来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广顺退还王某人民币3000元,王某还认可由他人代为被告人李广顺偿还剩余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王某谅解;被告人李广顺退还被害人马某人民币4000元,双方就剩余赃款的归还达成了协议,并取得被害人马某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广顺、许来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其二人在第3起诈骗犯罪过程中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来成在上述指控的第1、2起事实中明知是被告人李广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帮助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广顺、许来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广顺归案后能积极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广顺多次实施诈骗犯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广顺、许来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正确,量刑建议恰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广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许来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荣山人民陪审员 孙 军人民陪审员 孙贵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