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2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唐宁与被执行人保明礼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宁,保明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2689号申请执行人:唐宁,男,汉族,1967年6月27日生。被执行人:保明礼,男,回族,1967年4月23日生。申请执行人唐宁与被执行人保明礼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4403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