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胡瑞郴与丁福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瑞郴,丁福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386号申请执行人:胡瑞郴,男,195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湘南学院高山背住宅区。被执行人:丁福香,女,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北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瑞郴与被执行人丁福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胡瑞郴与被执行人丁福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丁福香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胡瑞郴向本院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003执3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乐审 判 员 沈宏伟审 判 员 刘尧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