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2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凯欧传动带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二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凯欧传动带股份有限公司,王二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912号原告:浙江凯欧传动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珠岙镇方下洋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叶继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黎国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柳方省,浙江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二省,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委托代理人:张树淼,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凯欧传动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二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王二省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凯欧传动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0元,减半收取计1615元,由原告浙江凯欧传动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海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吴如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