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8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覃遵敏、胡源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遵敏,胡源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8执420号申请执行人:覃遵敏,女。被执行人:胡源高,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覃遵敏与被执行人胡源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4日申请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胡源高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覃遵敏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胡源高的执行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2828执4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王代清审判员 胡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钱安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