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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被告长春科技印刷厂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长春科技印刷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649号原告:张某,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斌,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长春科技印刷厂,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吉林街***号。法定代表人:金钟淑,厂长。原告张某与被告长春科技印刷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翟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东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