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被告长春科技印刷厂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长春科技印刷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649号原告:张某,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斌,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长春科技印刷厂,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吉林街***号。法定代表人:金钟淑,厂长。原告张某与被告长春科技印刷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翟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东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