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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刑更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夏鹏飞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鹏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刑更1038号罪犯夏鹏飞,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3)宜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鹏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3年2月25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2016年3月14日二次刑事裁定共减刑1年零8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夏鹏飞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夏鹏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夏鹏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鹏飞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刀文兵审判员  池向初审判员  张昆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顾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