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22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董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董亚林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22民初670号原告:刘某,男,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法定代理人:刘铁伟,男,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委托代理人:孙秀英,女,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被告:董亚林,女,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原告刘某与被告董亚林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秀英、被告董亚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董亚林支付自2014年11月3日至2017年6月30日每个月100元的抚养费,共计3300元。2、要求董亚林从2017年7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事实与理由:刘某今年10周岁,在靖宇县育红小学4年级上学。刘某的父亲刘铁伟与母亲董亚林于2014年11月3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刘某由父亲刘铁伟抚养,董亚林每月给刘鹤涞100元抚养费。但是自父母离婚至今,董亚林没有给付过抚养费。因物价上涨和年龄增长,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也在增加,现刘某要求抚养费增加至每月500元。董亚林辩称:董亚林的条件支付不了抚养费,因为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身体不好,每天都吃药打针。当时董亚林与刘铁伟离婚时已经协商好离婚时董亚林净身出户,董亚林的财产都留给孩子作为抚养费。当时离婚协议上约定董亚林每月给孩子100元抚养费,一直没有给过。现在董亚林不同意给付抚养费,也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经审理查明:刘某今年10周岁,在靖宇县育红小学4年级上学。刘铁伟与董亚林于2014年11月3日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董亚林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董亚林至今没有支付过抚养费。本院认为,本案是抚养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每个父母应尽的义务,刘铁伟与董亚林离婚时约定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应当遵守约定按时给付,现刘某要求董亚林给付拖欠的抚养费一共33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物价上涨和年龄增长,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增加,故刘某要求自2017年7月起抚养费增加至每月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董亚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原告刘某抚养费3300元。2、被告董亚林自2017年7月1日起每月月末前给付原告刘某抚养费500元直至原告刘某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志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薛煜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