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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81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德宏众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宏众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德宏众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法定代表人:李元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杰,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王强,男,1970年5月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德宏众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093199.98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王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德宏众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濮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兴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