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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565号被执行人:张行,男,1998年2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绥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所地贵州省绥阳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荔刑初字第862号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被执行人张行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并责令其退赔赃物及赃款折价款人民币二万二千四百四十一元偿还被害人。该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震执行员 张盛鑫执行员 林梦周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林龚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