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3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立峰与被告郝湘华、乔志杰、黑龙江省华阳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郝某某,乔某某,黑龙江省华阳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202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郝某某。被告乔某某。被告黑龙江省华阳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市场街道裕民西小区7号楼1层21号。法定代表人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郝某某、乔某某、黑龙江省华阳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日期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按本院限定的日期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孙明昱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人民陪审员 谢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殷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