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段贤平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满凤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贤平,杨满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特9号申请人:段贤平,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小娟,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满凤,女。申请人段贤平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满凤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申请人段贤平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段贤平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段贤平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朱潇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