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6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何占远与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石榴庄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占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693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何占远,女,1966年5月3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丰台区。上诉人何占远因起诉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石榴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石榴庄村村委会)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152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5月27日,何占远诉请一审法院判决其与石榴庄村村委会2008年12月30日签订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拆迁协议》)无效。一审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何占远以其有新证据、属于新案件、不是重复起诉等为由,上诉请求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当事人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本案中,何占远提出的诉讼请求,即判决《拆迁协议》无效。就该事项,一审法院以(2012)丰民初字第1449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本院做出(2012)二中民终字第15646号终审判决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何占远以相同的当事人、相同的诉讼标的、相同的诉讼请求再次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起诉。一审法院对何占远的起诉,一审法院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何占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昆仑审判员 胡 君审判员 卫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祁哲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