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11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刘爱增与杨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增,杨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11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爱增,男,汉族,1977年8月3日生,住林市。被执行人杨嵩,男,汉族,1987年10月10日生,住林州市北关八一街5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执1193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08月04日向被执行人杨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嵩在中国工商银行17061220011022507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长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