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9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李晓丽、贺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晓丽,贺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97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丽,女,汉族,1983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俊,女,汉族,1987年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上诉人李晓丽因与被上诉人贺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8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核实,上诉人李晓丽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晓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 芳审判员 邓凌志审判员 张艳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范玥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