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3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明英与杨兵、李凤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英,杨兵,李凤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3576号原告:李明英,女,1965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丽,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兵,男,1974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李凤珍,女,197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凌峰,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明英与杨兵、李凤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原告李明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明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明英承担。审判员 纪巍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侯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