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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5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杭州精杰电器有限公司与杜晨曦、南京鑫伟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晨曦,杭州精杰电器有限公司,南京鑫伟斯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8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晨曦,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精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临安市青山湖街道鹤亭大街16号。法定代表人:张金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审被告:南京鑫伟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杜晨曦,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杜晨曦因与被上诉人杭州精杰电器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京鑫伟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16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上诉人杜晨曦在递交上诉状同时向本院递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经本院审查同意其缓交十天。现缓交期限已届满,杜晨曦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杜晨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 雷审判员 卞国栋审判员 王方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郝孝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