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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81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181民初825号原告:周某,女,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集贤县永安乡新合村*组***号居民,现住古交市原相乡原相矿宿舍。被告:于某,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集贤县永安乡新合村*组***号居民,现住古交市原相乡原相矿宿舍。原告周某与被告于海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于伟娜随原告生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当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5月20日生育一女,取名于伟娜。2007年我与被告离婚,2010年6月25丑复婚。复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吵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周某与被告于某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女于伟娜随原告周某生活,由原告抚养;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学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