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3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玉珠与游珠平、何光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珠,游珠平,何光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3780号原告:林玉珠,女,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游珠平,女,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何光惠,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林玉珠诉被告游珠平、何光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林玉珠于同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玉珠以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海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685元,减半收取为842.5元,由林玉珠负担。审判员 林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潘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