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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2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青海开诚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青海劲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余肃明、施和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海开诚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余肃明,施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2执808号申请人执行人青海开诚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091699-7),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厦。法定代理人:王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青海劲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143298-0),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和路33号。法定代理人:余肃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余肃明(身份证号:6325211960********),男,汉族,1960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八一东路**号南院**栋***室。被执行人施和平(身份证号:6325211961********),女,汉族,1961年1月9日出生,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八一东路**号南院**栋***室。申请人青海开诚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青海劲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余肃明、施和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26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青海劲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余肃明、施和平付申请人青海开诚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0元、利息50000.00元、律师费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2480.00元,合计208248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青海开诚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青海劲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余肃明、施和平承担执行费232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一致,申请人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26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毅审判员 顾植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马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