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1民督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合香、薛利军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合香,薛利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豫0821民督44号申请人:李合香,女,1970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被申请人:薛利军,男,197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申请人李合香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李合香称2015年6月4日,被申请人薛利军向李合香借款1600元,至今未归还。并提供了薛利军出具的借据一份,要求薛利军归还借款16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薛利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合香人民币160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薛利军负担,暂由申请人李合香垫付,待被申请人履行给付义务时径付申请人。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千 磐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范玉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