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溪分理处与李兴琼、杨中山、赵兴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溪分理处,李兴琼,杨中山,赵兴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2021号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溪分理处,住所地会理县黎溪镇新光村,法定代表人:罗聪明,系该分理处主任。被告:李兴琼,男,生于1986年1月2日,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住四川省会东县。被告:杨中山,男,生于1972年3月10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赵兴仙,男,生于1973年7月29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住四川省会理县。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溪分理处诉被告李兴琼、杨中山、赵兴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溪分理处于8月4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溪分理处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溪分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溪分理处负担。审判员 袁朝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天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