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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青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刑初677号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青亮,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林州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7)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青亮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小茹出庭支持公诉,刘青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2日左右的晚上,在林州市任村镇前峪村被害人石某家中,被告人刘青亮将被害人石某母亲卧室1600元现金偷走。2017年4月20日左右的晚上,在林州市任村镇前峪村被害人石某家中,被告人刘青亮将被害人石某母亲卧室600元现金偷走。2017年4月27日的晚上,在林州市任村镇前峪村被害人石某家中,被告人刘青亮将被害人石某母亲卧室400元现金偷走。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青亮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刘青亮人口信息、石俊英询问笔录、石某询问笔录、刘青亮四次讯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2017年正月份,林州市城郊乡土楼村的刘青亮经人介绍认识任村前峪村石某,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并来往。被告人刘青亮认罪、悔罪。2017年7月31日刘青亮向本院退缴赃款26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青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青亮认罪、悔罪,且退赔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青亮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青亮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刘义力审 判 员  张文根人民陪审员  岳圆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崔译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