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麻城市胜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袁功兵买卖合同申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城市胜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袁功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216号申请执行人:麻城市胜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黄土岗镇伍家河村。法定代表人:姜胜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袁功兵,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麻城市胜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袁功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1181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麻城市胜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76184元。查明:本院在执行袁功兵为被执行人的多件案件中以(2017)鄂1181执1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袁功兵名下位于麻城市龙池桥办事处宋家河村一组交胡寨的四层房屋一套(建筑面积436.3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麻城市房权证龙池字第15000468**号),并于2017年5月18日以(2017)鄂1181执101-1号执行裁定拍卖上述房产。本案将参与执行分配,暂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1181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援农审 判 员 薛 娇审 判 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张文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