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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6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浙江豪铭厨具有限公司、浙江三博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浙江豪铭厨具有限公司,浙江三博实业有限公司,应周,吕爱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618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九铃东路3027号。法定代表人:张伟。委托代理人:陈礼琴、吴彬彬,系该银行员工。被告:浙江豪铭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金都路998号第5幢2、3层。法定代表人:吴爱红。被告:浙江三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科创路388号。法定代表人:颜龙文。被告:应周,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吕爱晓,女,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浙江豪铭厨具有限公司、浙江三博实业有限公司、应周、吕爱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浙江豪铭厨具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浙江博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在经济开发区哈尔斯路5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在建工程(土地证号:永国用(2011)第2**号,对应地块为经济开发区S10-8(L01-12、A09-06))。保全价值人民币543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浙江豪铭厨具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浙江博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在经济开发区哈尔斯路5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在建工程(土地证号:永国用(2011)第2**号,对应地块为经济开发区S10-8(L01-12、A09-06))。保全价值人民币543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在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方 远审判员 卢志峰审判员 王加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朱冰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