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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静波与穆小龙、王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波,穆小龙,王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131号申请执行人张静波,男,195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被执行人穆小龙,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王雨,女,199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静波与被执行人穆小龙、王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未报告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对被执行人穆小龙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拘留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予终本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结本院(2017)黑0826执1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井东审 判 员  彭玉波代理审判员  兰宇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