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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施生中与沈建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生中,沈建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1602号原告施生中,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俞金荣,杭州市方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建涛,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生中诉被告沈建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施生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建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施生中撤回对沈建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537元,由施��中负担。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沈雨绮 来源:百度“”